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原告國鉅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平二 原告欣永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賴惠美 被告 劉芯瑀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75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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