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7號附民原告 張長益 附民被告 姚柏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法官黃琴媛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