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蕭志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