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陳子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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