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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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喬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違約金之計算本金,究為依新臺幣(下同)97,093元,亦或依143,619元(貴公司提出信用貸款帳務明細,本金餘額為143,619元,惟違約金附表所載之本金為97,093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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