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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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 石任桂圓 代理人 石震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21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