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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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 曾睿彬 代理人 劉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0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8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213.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巫玉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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