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 吳銘煒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 李唐麗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有財 被告 白宗仁
白金良 白鶴 白文洪 白文松 白錦順 白文菁白蜀芬 王白足香 白足霞 吳惠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松枝 受告知人彰化縣花壇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顧碧琪 受告知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黃世米
曾雅玲 受告知人 蘇明 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所載面積,應更正為如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一所載土地面積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附表一:
一、彰化縣○○鄉○○段第901地號、地目田、面積972.78平方公尺。
二、同段第903地號、地目田、面積1,807.67平方公尺。
三、同段第906地號、地目田、面積541.97平方公尺。
四、同段第907地號、地目田、面積2,592.55平方公尺。
五、同段第908地號、地目田、面積853.27平方公尺。
六、同段第970地號、地目田、面積249.84平方公尺。
七、同段第971地號、地目田、面積150.96平方公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