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玉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文郁 、 徐鳳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