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 林惠青
林瑞次廖雲子 林德柔 艾莎曼 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艾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張峪嘉 律師被告 簡國宏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楊安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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