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告 徐玉炎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複代理人 蘇建宇 律師
鍾承駒 律師 李珮瑄 律師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許煥章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許煥鍾 死亡,迄未選任董事為由,依原告聲請,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選任許煥章為其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一第128頁及反面)。嗣被告選任許煥章為董事,並於108年1月22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完畢,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章程及新北市政府108年1月2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05865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2-188頁),則被告業已依法產生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訴訟,特別代理人之代理權自已消滅。又許煥章迄未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