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乃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109年度訴緝字第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09年6月22日收受刑事判決正本後,未於刑事上訴狀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提即駁回本案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