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可供選任之人選以供本院審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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