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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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準晟齒輪機械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被告永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僑邦機械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14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