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 告 福滿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被 告 乙○○原名林淑貞被 告 順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甲○○」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