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胡以臻 被告 張笠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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