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長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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