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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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 張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