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告 瑋誠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享珅 被告 盧怡伶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4樓,業據被告 陳明 確實,並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且被告具狀提出管轄抗辯,本院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而取得管轄權,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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