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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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黃劉玉梅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被告 白謝碧香
白文彬 白銀堂 謝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95,561元【計算式:658,953+9,236,608=9,895,561;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3,000元;476地號之價額:3,000元×46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998/10649=658,953元;476-3地號之價額:3,000元×656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998/10649=9,236,608元,元以下四捨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