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98號原告 謝雅淇 被告 陳塗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朱光國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