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洪秋美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勝達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珠
劉寶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如下之證據尚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二、兩造應提出:㈠本件系爭土地所在中正名門公寓大廈之住戶規約;㈡民國102年1月24日該公寓大廈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㈢中正名門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之通過,有無遵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規定之決議為之?有無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兩造應於十日內提出相關書狀,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並將繕本直接寄達對造。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