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告 陳錫欽
陳阿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複代理人 唐克文 被告 李柄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具狀陳報向地政機關申辦補發權狀之結果到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綉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