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丙○○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甲○○上列被告丙○○、甲○○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4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丙○○、甲○○與共同被告乙○○連帶給付新台幣200萬元及法定利息(被告乙○○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黃志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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