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周錦輝
相對人
即債務人佶僾文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簡緁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7,03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