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張嘉庭

相對人 陳凱鵬

代理人 陳旭霖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筆錄記載之完整性,爰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謝佳純

        

                  法 官劉瓊雯

        

                  法 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黃品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