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27號聲請人 陳斐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予發還聲請人。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涉及聲請人與被告 陳健楷劉延年 賭博案件,聲請人部分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屆滿,被告陳健楷、劉延年亦坦承賭博犯行不諱,已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發還予聲請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附表┌──┬───────────┬──┬──┬───┬──┐│編號│品名│單位│數量│所有人│備考│├──┼───────────┼──┼──┼───┼──┤││││││││1│交付賭金信封│個│3│陳斐琴│││││││││├──┼───────────┼──┼──┼───┼──┤││││││││2│賭金收付統計信封│個│1│陳斐琴│││││││││├──┼───────────┼──┼──┼───┼──┤││││││││3│運動彩相關資料│張│3│陳斐琴│││││││││├──┼───────────┼──┼──┼───┼──┤││││││││4│簽賭雜記資料│本│2│陳斐琴│││││││││├──┼───────────┼──┼──┼───┼──┤││││││││5│六合彩手冊│本│1│陳斐琴│││││││││├──┼───────────┼──┼──┼───┼──┤││陳斐琴合庫存摺││││││6│(帳號:0000000000000│本│1│陳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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