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二號
原告丙○○
乙○○法定代理人 王希 和訴訟代理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