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楊阿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