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60號聲請人 鄭永昌昌億車業商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氏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昌億車業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相對人潘氏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