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7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②(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非本件聲請人)?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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