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人 吳欣修 就業處所:同上非訟代理人 曾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153及161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前依本院90年度促字第2546號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丁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強制執行,並因未完全清償而經本院發給債權憑證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以資為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153及161號被繼承人林丁山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0日
書記官江佳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