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停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停字第9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行政訴訟庭107年度簡字第20號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被告剝奪聲請人投票權,提起訴訟在案,因民國108年總統選舉在即,提起本件聲請,以保證憲法保障受刑人之投票權等基本人權。
三、監所辦理受刑人之投票權行使之實際執行方法,涉及選務機關、戶政機關、矯正機關等各方權限共同達成,如何讓受刑人得於適當知悉各候選人之競選政見後、無礙監所管理之情形下,行使其投票權,乃立法、行政部門之決策智慧,非法院單純命監所為、或不為特定行為,所能解決。法院只能依上開法律規定為基礎,有針對聲請人所指稱之相對人否准投票之行為,判斷其合法與否;而無從藉由停止執行之措施,命相對人在短暫時間內,辦理受刑人行使投票權之相關事宜。故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無必要性,爰予以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98、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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