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春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春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