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05月14日以108年度國字第04號裁定命原告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0頁:送達證書回證)。雖原告併對本案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在該駁回抗告確定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本案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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