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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