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告 洪稚翔
丙○○丁○○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52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4,843,8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原告僅繳納18,523元,尚不足30,49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