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核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十五日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04501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