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為專科沒收(96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96年度聲沒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95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巷○○弄○○號,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含袋毛重
0.6公克,驗餘淨重0.26公克)。嗣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業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分別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2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於95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200006397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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