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 黃健治 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音 被告 張忠謀
劉德音 魏哲家 陳美伶 曾繁城 彼得.邦菲爵士 施振榮 陳國慈 麥克.史賓林特摩西.蓋弗瑞洛夫 何麗梅 羅唯仁 秦永沛 RichardB.CassidyII 孫中平 林錦坤 王建光 米玉傑 侯永清 方淑華 馬慧凡 王英郎 余振華 AlexanderKalnitsky 張曉強 張宗生 吳顯揚 曹敏 黃漢森 廖德堆 廖永豪 章勳明 黃仁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惟未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進行審理,被告亦難以答辯,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108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通訊地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為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