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2號上訴人國防部代表人 高華柱 (部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利華 等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