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61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余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八年度繼字第五四號拋棄繼承、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二六號拋棄繼承事件等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羅正典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等(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88年度繼字第54號拋棄繼承、91年度繼字第32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