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五О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四○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下午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與忠明南路,查獲甲○○施用並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二五公克)。茲因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海洛因一包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右揭事實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號不起訴處分、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是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蕭志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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