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經扣案之被告甲○○所有海洛因淨重零點一六公克(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為零點二公克,送驗後實際為:淨重零點一六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四公克),係屬毒品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付保護管束期滿,經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九O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紙處分書一紙在卷足憑,而扣案之被告所持有白色粉末(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八十八年度檢總管字第六五八二號)為海洛因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經送驗後認確係海洛因無誤,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
四、是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