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度聲字第四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源吉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源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林源吉因犯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最高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九日、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0年十月、0年七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