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0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宗森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叁包(淨重計捌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被告梁宗森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惟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三包(淨重計八‧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安非他命三包(淨重計八‧二公克)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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