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八四號、九十四年度執字第六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復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