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豐交簡上字第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王靜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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