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必要支出之事實及相關證明:
每月家庭生活必要支出為77,410元之計算式及證據,並請釋明家計由聲請人單獨支出之原因。
㈡受扶養人部分:
⒈請釋明受扶養人 陳源 炘、 徐琴仔 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及每人每
月應分擔之金額,並請釋明僅聲請人一人負扶養義務之原因及證據,以及每月扶養費須支出15,482元之證據。⒉請釋明受扶養人 陳儀芳 、 陳俊燁 每月扶養費須支出15,482元
之證據。又聲請人配偶是否共同支出?若否,請一併釋明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共同支出之原因。
㈢請提出債權人 陳香君 、 林韋成 對聲請人有債權存在之證明,並請釋明債權人陳香君、林韋成與聲請人之關係。
㈣聲請人94年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4年度至
96年度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稅局任一稅捐單位可申請)及過去五年財產變動清單(請自行製作表格)。㈤聲請人父 陳源炘 、母徐琴仔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稅局任一稅捐單位可申請)。
㈥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受扶養人陳源炘、徐琴仔、陳儀芳、陳俊燁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㈦聲請人欲提出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