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85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並請說明目前是否仍在履約或已於何時開始毀諾。
⒉請說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所列中華商業銀行為何未在債權人清冊之列,若係漏列,請更正並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
⒊聲請人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度薪資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
⒍聲請人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三小段11-17地號及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里○○路○○○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⒎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盧月娥 無謀生能力而需聲請人扶養之證明
文件及其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⒏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教育費、交通費、膳食費、及扶養費等支出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林玉珊